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含离退休 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纪委书记);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2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农林厅的职责、原省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三)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引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要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机械化等现代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和各级支农扶农政策;组织拟订有关农业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三)组织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
(四)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的技术标准;指导实施名特优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组织拟订农业的科研、培训、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负责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湿地的规划、保护与管理;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负责保护和提高耕地的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八)拟订农业资源、宜农滩涂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系统外经外贸工作;组织有关农业项目对外招商引资等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拟订林业产业体系建设规划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村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资源和林地、林权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木材加工业管理工作。
(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种鱼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作物重大病虫草害的防治、外来有害生物的防控以及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江、海、湖、河等渔业水域的监测、科研、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渔业生产指导、疫病防控指导和渔业资源评估、监测、增殖、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组织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协调渔业纠纷,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十二)负责城区农产品基地的规划、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区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网点布局规划和新建批发市场的审批;负责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物价调节基金的使用预算,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十三)负责农机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机系统技术监督管理;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及网络建设;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防灾抗灾农机用油计划申报、分配、监督和抗灾救灾机具的调度;负责农用柴油市场的协调和监管。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